律师介绍

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8828958

邮箱地址:875522586@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110910567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合同纠纷

合同可变更的情形有什么?

  导读:一般合同签订生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也有特例的存在,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形下能变更合同?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1、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2、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3、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1、有偿合同;

  2、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3、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1)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2)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2、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即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构成要件:

  (1)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胁迫的构成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

  (3)胁迫缺乏正当性,即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4)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构成要件:

  (1)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2)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3)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ldq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80882895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咨询电话:138-0882-8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