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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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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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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和股东权益如何区分

  所有者权益和股东权益的区别是什么呢?两者之间的不同是什么呢?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呢?想要清楚的了解清楚,就一起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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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和股东权益的区别

  企业的所有者和债权人均是企业资金的提供者,因而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债权人权益)二者均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

  (2)权利不同;

  (3)偿还期限不同;

  (4)风险不同;

  (5)计量不同。

  对所有者权益的理解:

  (1)所有者权益产生于权益性投资行为;

  (2)所有者权益滞后于债权人权益;

  (3)所有者权益没有固定的偿还期限和偿还金额;

  (4)所有者权益具有比债权人权益更大的风险。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受总资产和总负债变动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权益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与此同时,所有者也必须以其出资额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所有者权益还意味着所有者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和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详尽备至,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这样一件案例使人难忘。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甲占80%任董事长,乙、丙各占10%。公司资产越滚越大,甲自恃大股东地位,经常自作主张。乙、丙均有意见,但乙并未公开表示,丙却经常向甲反映意见,甲对丙印象较差。后来乙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退出公司,仅余甲、丙两个股东,于是,丙向甲要求转让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丙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全体董事都不会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丙又问:"分红行不行?"甲曰:"不行,公司需要发展,股东利益要服从公司利益"。丙要求召开股东会,甲曰:"你持股比例不到总股数的1/4,无权提议"。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甲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想要查账,甲对曰:"保密"。无奈,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征,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没有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几个方面的重要的规定:

  第一就是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是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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