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8828958

邮箱地址:875522586@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110910567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股东权益

公司法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保护是非常的重要的,大家应该都知道吧,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呢?公司法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下文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t01b52af84f9d88a2ba

  公司法小股东权益保护

  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股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时,是股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机会。当股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有权要求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请他们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和知悉的有关情况,股东要求有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被要求的人员应当出席,并应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出席会议,更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股东的质询。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主体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如何提出要求,由哪些人提出要求,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便于这一规定的落实,确保股东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维护,公司章程应当对有关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多少股东在股东会议上提出就应当出席,或者直接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为了便于开好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保《公司法》规定的质询权利得到较好的落实,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质询程序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章程制定的原则做出具体的规定。

  其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司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有以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等。

  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履行《公司法》规定上述职权时,应当有权利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应的会计资料等,以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确保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董事、高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依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为确保《公司法》这项规定的落实,公司章程宜细化规定。公司章程不能做出规定的,公司也可以专门就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细致的规定,以便于公司内部运作关系畅通有序,避免公司产生内耗,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新《公司法》对董事等人员辞职时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况进行事后救济也做出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

  隐名股东,即隐藏名字的股东,他即使出了资也很低调,不愿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任何一个地方,而是另找一个人对外代替他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这个人叫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苦逼的没有出现在《公司法》中,但是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算是给了他一个名分,让他得以合理合法的存在。所以,他经常拿着《公司法解释三》里的第25、26、27条瞎晃,意思是告诉大家他终于从他婶婶的脑海里蹦出来了!

  在这个走着路都能被大树砸到的年代,存在就意味着风险。隐名股东的最大风险就在于他太低调了,低调到不仅大家都不知道他的存在,连工商登记上都找不到他。大家都只知道显名股东。这显名股东生活无忧倒还好说,可要是个缺钱买房结婚的主儿,保不齐还真干出点捅隐名股东刀子的事儿。比如背着隐名股东悄悄的把股份卖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股权的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隐名股东再着急,也只能边掐着显名股东的脖子,边朝着人家第三人干瞪眼。另外,如果显名股东离婚了,或者死了,这部分股权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有句话讲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能因为外面危险就憋在娘胎里不出来。显名股东再精,也有法子治他。笔者就帮隐名股东总结了下面几个办法,虽然常规,但如若做到,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第一,选个自己信得过且知根知底儿的人做显名股东,并相信友谊可以击败金钱,即使被坑了,也权当交学费!

  第二,和显名股东签一份缜密的出资协议,不多说,拿着这份协议去找律师咨询、修改直到满意!这份协议里必然要有的是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高额的违约责任及明确的约定该股权不属于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第三,按照这份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认真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并要求显名股东对你的出资金额、到账时间进行书面确认。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也知道你的存在,那么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一同出具这么一份书面确认书更好;

  第四,到当地公证处咨询这份出资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如果可以,那么毫不犹豫的办理公证;

  第五,在拿着出资协议找律师的同时,一并把公司章程拿给他,让他找出公司章程中不利于你的地方改掉;

  第六,如果可能,就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重要文件等放在自己这以便于掌控。同时尽可能的参与公司经营,了解公司动态,要求显名股东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股东权利,不至于在出事时让自己没有头绪;

  第七,这条笔者比较纠结,就是由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就该股权进行股权质押,股权可以质押没有法律障碍,如果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进行了股权质押,那么就可以有效的防止显名股东恶意处置这部分股权。但说到底,这部分向隐名股东质押的股权就是隐名股东自己的股权,自己的东西押给自己没意义,同时又有变相承认显名股东合法持有股权的嫌疑。建议隐名股东们去工商部门咨询一下,看此方法是否可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ldq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80882895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咨询电话:138-0882-8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