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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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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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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

  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公司设立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近些年对该原则也进行了完善,实行所谓的严格准则主义,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增强公示要求等。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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