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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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一般要对财产进行清算,但是在清算过程中也会存在许多风险,包括民事风险、刑事风险等等,那么究竟什么是破产清算组风险呢?
一、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风险
据统计,中国每年有数百万家企业因各种原因而倒闭。这些企业如果是破产,则要按破产程序进行,否则必须进行清算才能注销。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解散时,很有可能成为清算组的成员。
清算组成员必须对公司和全体债权人负责,《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企业破产的民事责任风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企业尽心尽力,忠诚、勤勉经营,杜绝损公肥私、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尽到合理的注意,尽量避免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从而防范相应的民事赔偿风险。
三、欺诈破产的民事责任风险
欺诈破产行为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或者给予个别债权人偏袒性清偿,妨害公平清偿秩序,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该法第31条规定了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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