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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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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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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纠纷

股东虚假出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导读:股东出资是为了取得相应的股权或股份,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是按照法律进行股东出资,而股东虚假出资就是常见的违法出资情形之一,那么要是股东虚假出资的,相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下文广州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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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2、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哪方面?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 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 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3、虚假出资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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