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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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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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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11091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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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担保合同的审查关键有什么?

  导读:担保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施,而在合同签订中进行合同审查是为了更好的避免发生合同纠纷,那么在担保合同审查中有什么样的审查关键?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担保合同的主体审查

  审查担保人是否法律、法规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例如: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保证人。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轻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律师应当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适当的审查以确信主合同双方均有订立、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且担保人具有出具担保的主体资格以控制因此而发生合同无效的风脸。律师应当建议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列入担保合同陈述保证的事项。

  三、担保物的审查

  律师应当对拟设定担保的担保物进行审查确保担保物的权属、自身价值以及是否存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存在其他限制的情形以确信担保物可以被设定担保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担保物尽量选择方便执行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交通工具。

  四、保证人的审查

  律师应当对拟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以确信其偿债能力。

  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在保证合同中限制担保人某些重大资产的处置权利。保证人若为法人则还可以约定限制其合井、分立,减资等经营中的重大活动。

  五、担保合同的审查

  独立担保的合同中律师应当合理的提示委托人独立担保合同仅适用于国际商事活动。在国内的独立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将被否定,并被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连带保证或担保物权。对外担保的合同中,律师应当审查担保合同中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解释》”)第6条所列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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