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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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没有对股东的年龄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对于股东的年龄可以由《公司章程》来进行相关规定。并且《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到达年龄之后,可以将其股份怎么进行处理。
一、年龄80岁还可以作为股东吗?
正常来说如果没有对于股东的年龄做特殊约定的话,70岁也是可以当股东的。
这个公司法是没有特殊规定或者是限制的。
但是股东需要是能够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也就是不能患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疾病。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不能作为股东。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一般来说,对于股东的年龄是没有相关明确限制的。对于具体的年龄限制的要求是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来进行取规定。但是对于法定代表人,虽然没有年龄限制,但是表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进行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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