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8828958

邮箱地址:875522586@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110910567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

  上市公司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要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在一年之内有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公司担保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公司现有资产总额的30%的这些情形,理论上都要召开特别股东会议。

  一、上市公司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

  1、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

  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5、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二、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四)上市公司的住册公司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的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所以重点是要严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所以对于上市公司审核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所以按照以上六项严格把关上市公司的条件。

  除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这些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之外,可能上市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当中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事项。一家公司既然都已经做到了上市的地步,那么相对来说在高层管理制度这一块还是比较规范的,上市公司对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也都非常的清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ldq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80882895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咨询电话:138-0882-8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