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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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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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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公司分立有什么特别之处?

  导读:公司分立而公司合并都是公司经营发展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公司分立是将原有的公司进行拆分,那么公司分立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呢?下文广州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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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分立是公司本身的行为

  公司本身的行为是指公司分立由公司的股东来决定,不需要与任何第三人协商,只须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作出公司分立决议即可。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包括公司分立在内的,诸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分立是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其分立无效。《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如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设备,也包括无形财产,如商誉等。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分立是公司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司分立并不是公司的完全解体,公司分立后,有的是原来公司的解散而成立的新的公司,即所谓解散分立;有的是原有的公司分出一部分而成立的新的公司,原有的公司仍然存续,即所谓存续分立。

  4、依法分立的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以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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