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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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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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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设立中公司责任承担的划分

  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对被告的确认是一个难点,很多情况下,债权人无法确认是应该起诉公司还是起诉股东,这是针对公司已成立的情况下。那么如果是设立中的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发生纠纷时,债权人应该如何确定诉讼中的被告?以下小编带您一起具体了解设立中公司责任的承担划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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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中公司责任的承担划分应当依据后续公司是否设立成功和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行为的属性来做不同分析。

  一、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况下对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1、设立必要行为: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作出的设立必要行为,可以直接由设立成功后的公司承担。

  2、设立非必要行为: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行使的设立非必要行为:

  ① 公司进行追认的,可以由公司来承担责任;

  ② 公司不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追认的,应由发起人来承担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对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1、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应当返还认股人缴纳股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债权人不知具体情形时的被告资格的确定

  1、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论公司是否设立成功,也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公司设立的具体状况,债权人在和设立中公司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都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去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2、在发起人有证据证明确是属于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债权人可以变更被告为设立成功后的公司。

  注:发起人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的一种称呼,是提出公司设立申请并出资认缴公司股份、承担设立中公司责任的人。

  最后提醒:

  设立中公司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发起人行为的属性和公司是否设立成功来进行不同区分。不过一般情况下,不了解详情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发起人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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