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8828958

邮箱地址:875522586@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110910567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公司设立

集团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很多人都听说过股票,或者买股票,其实只要发行股票就意味着公司已经上市。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相比其他类型的公司来说规模大,资金雄厚。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公司上市实现融资是一种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一种方式。那么,集团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

  公司上市条件基本上只有两个法律给出详细条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其他另需参考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一、集团上市公司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5家子公司合计注册资金不能低于5000万,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必须在子公司里占51%的控股权。

  公司是指独立法人,仅有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达到标准可以上市,集团一般是对母子公司含分公司统称,但母公司注册时往往使用集团二字。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的好处:最大的收益就是融资。

  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开业再三年以上而且要连续三年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本法实施后新组建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圆以上的股东在一千人以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的,其向社会发行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连续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ldq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80882895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咨询电话:138-0882-8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