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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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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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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破产职工债权的相关范围

  企业宣告破产前,企业的相关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债权,以便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债务的权利,企业的职工也是有一定的破产债权的,那破产职工债权的相关范围是怎样的呢?下面请看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职工债权的相关范围

一、破产职工债权的相关范围

  (一)工资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与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三)社会保险费用

  (四)经济补偿金

  二、破产债权包括哪些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破产职工债权的相关范围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相信您对破产职工债权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破产债权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或者法律纠纷,请上法律快车咨询或者寻找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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