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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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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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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怎样通过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诉?

  运用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应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算,并且公司股东在解散公司前应了解并判断公司是否已陷入僵局,在解散公司的过程当中,公司法的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那么如何通过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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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之诉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后一个救济途径。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因公司法中对如何解决公司僵局没有规定,所以很多公司在面临这类问题时,如果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私力不能解决,基本就再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公司也就会处于一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尴尬境地,即形成公司僵局。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就是公司解散之诉。

  股东如果想通过公司解散之诉解散公司,解决公司僵局,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便是“公司是否已经陷于僵局”,而要证明这个问题,就必须明确公司僵局的判定标准。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公司法设定的判断公司僵局的三个标准:

  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律师要做到工作就是如何证明:

  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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