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8828958
邮箱地址:875522586@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110910567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大家都知道,当前很多人开公司,有些人经营得当,不断扩大公司,并且收购其他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接下来阅读下文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案例:为整体退出上市,某集团公司收回上市公司全部资产。上市公司资产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17000万元(账面价值14000万元)
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税收处理:
1、上市公司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2、集团公司收购资产计税基础?
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
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ldq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80882895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咨询电话:138-0882-8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