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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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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在期限内做出承诺,双方就可以成立合同。当然也有的人会先发出要约邀请。那么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呢?下面小编为你解答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的问题。

  一、要约按合同法第14条,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

  1、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明确,具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约邀请:

  1、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3、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4、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以上就是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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