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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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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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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案件的处理解决

  合伙纠纷案件并不少见,合伙涉及到大家的利益,利益面前产生纠纷是很常见的,合伙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呢?程序怎么走呢?小编下文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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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

  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个人合伙纠纷普遍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合伙事务的管理无章可循。在合伙之初,合伙人未明晰合作中的管理以及财务等敏感问题,未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其次,合伙人之间缺乏民主协商。实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尤其是那些不直接参与经营的合伙人日常民主协商的很少,往往造成个别合伙人滥用权利,擅用合伙资源,时间一长,必然影响到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度和凝聚力。

  第三、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个人合伙的记账凭证有很大的随意性,再加上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对记账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而事过境迁,记账的人也不可能将繁琐的每一件事务均解释清楚。

  第四、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在现实中,个人合伙当事人往往都不签订书面协议,即使签订协议,也过于简单,并未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刚开始的合作是出于双方的熟悉和信任,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却要对簿公堂,但往往因为没有书面证据,没有进行结算,一方诉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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