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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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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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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理

  随着社会发展,公司越来越多,有些股东动起了歪心思,甚至违反了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那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以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用。

  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根据我国出资人的经济现况,将原有的全额缴纳制修改为认缴制,即认购出资(或股本)分期缴纳,不再需要一次性实缴。下面为您介绍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皆应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差额补充责任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差额补充责任既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亦是一种连带责任,全体公司设立者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之所以使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有三:其一,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存在出资瑕疵情形,原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但若按无效处理,不但辜负多数股东或出资人与其他人对公司成立的期待,而且重新设立公司将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因此通过设立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连带认缴的资本充实责任,可以回避公司不能成立或设立无效情形的发生。其二,实践证明,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发生往往是明知的,甚至参与共谋、以骗取公司登记。既然存在过错,自应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其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法律要求的诚信原则。其三,设定连带责任制度,不仅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在公司设立者之间产生互相监督、自觉约束的制约力,减少诸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之类现象的发生。

  3、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制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均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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