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公司法律实务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8828958

邮箱地址:875522586@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110910567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律师文集

撤销公司登记有哪些条件

  由于公司登记机关或者登记许可相对人的过失,造成登记不当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司登记产生什么法律责任?广州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1、撤销登记产生的条件?

  撤销登记包括三种形式:

  一是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自始无效;

  二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恢复该次变更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三是撤销注销登记,公司恢复注销前的登记状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是超越决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五是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情况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2、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撤销公司登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登记不当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撤 销公司登记的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公司登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是公司登记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 司登记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撤销该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相对人基于公司登记取得的利 益不受法律保护,所产生的纠纷和后果由公司登记相对人自行负责。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ldq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80882895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咨询电话:138-0882-8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