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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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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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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条件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下文广州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网友提问:吴某是甲公司一名持股20%的小股东,该公司另两位股东孟某和高某为夫妻关系,持股80%。实际上该公司一直由孟某和高某经营管理,吴某处于小股东地位且未参与公司管理。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吴某多次要求公开财务状况,但公司一直以吴某是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大股东的理由予以拒绝。请问,吴某有权查阅甲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吗?

  律师解答: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故法律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以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由于股东的知情权涉及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给予适当的限制,要求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知情权,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衡量“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与“公司有合理根据可以拒绝查阅”之权利冲突时,核心标准在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是否可能损害公司的权益。

  吴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如果允许其查阅甲公司的会计账簿,有可能对甲公司造成不利后果、损害其利益。所以,吴某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的请求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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