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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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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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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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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治制体系、经济发展过程的差异,在上图(图略)中所展示的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型中,外部监控、内部监控激励约束机制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和重要性有所不同,而形成了公司治理系统的不同类型。一般来讲,公司治理系统大致分为下面三种类型。

1.亚洲的家庭式治理模式

在东南亚国家、台湾和香港等地区,许多大型公众公司都是由家族控制的,表现为家族占有公司的相当股份并控制董事会,家族成为公司治理系统中的主要影响力量。这种模式形成的原因至少有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儒家思想文化和观念的影响;二是在30多年前这些地区落后的情况下,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家族式企业的鼓励发展政策。这种家族式治理模式体现了主要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主要股东的意志能得到直接体现,这种模式也可称为股东决定直接主导型模式。但其缺点是很明显的,即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的大量资金从家族那里是难以得到满足的。而在保持家族控制的情况下,资金必然大量来自借款,从而使企业受债务市场的影响很大,始于1997年7月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也反映出家族式治理模式的弊病。

2.日本和德国式的内部治理模式

在日本和德国,虽有发达的股票市场,但企业从中筹资的数量有限,企业的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且主要由产业法人股东持有(企业间交叉持股现象普遍),银行也是企业的股东。这些国家的公众公司主要由少数几家大股东控制着企业。在这些企业里,银行、供应商、客户、职工都积极通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公司治理事务,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银行和主要的法人股东所组成的力量被称为“内部人集团”。日本和德国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资本关系和贸易关系所构成的一种内在机制对经营者的监控和制约被称为内部治理模式。

相比较而言,日本公司的治理模式更体现出一种经营阶层主导型模式。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的决策独立性很强,很少直接受股东的影响,经营者的决策不仅覆盖公司的一般问题,还左右公司战略问题,且公司长远发展处于优先考虑地位,而德国的治理模式更体现出一种共同决定主导型模式,在公司运行中,股东、经理阶层、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决策目标、战略等。

3.英国和美国式的外部治理模式

英国和美国等国家企业的特点是股份相对分散,个别股东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银行不能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允许代理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机构投资者虽然在一些公司占有较大股份,但由于其持股的投机性和短期性,一般没有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控的动机。这样,公众公司的控制权就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即在这样的情况下,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自然相当发达。经理市场的隐性激励和以高收入为特征的显性激励约束作用也很明显。这种公共的流动性很强的股票市场、健全的经理市场对持股企业有直接影响。这种治理模式被称为“外部治理模式”,也被称为“外部人系统”。虽然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经理层有较大的自由和独立性,但受股票市场的压力很大,股东的意志得到较多的体现。这种模式也被称为股东决定相对主导型模式。

就我国情况而言,私营企业的民营股份公司可能较多采取家族式的治理模式,但对占我国上市公司80的由国有企业改造成的股份公司来讲,不可能完全采用“日本德国式的内部治理模式”或英国美国式的外部治理模式,而必须同时加强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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