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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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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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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摘要: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资格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三种方式取得。下面,广州公司法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股票本身有效;(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资格的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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