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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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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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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企业增资扩股的注意事项

  导读:企业增资扩股是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那么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文广州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物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四)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比例不宜过高。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

  2、由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倘若验资时无法通过,则需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也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对公司的发展不利。

  (五)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注意问题。

  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和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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