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公司法律实务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李大庆律师 李大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十多年,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理论与实务,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投融资、债权债务重组、家族公司传承、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务操作。李大庆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庆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8828958

邮箱地址:875522586@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110910567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成功案例

股东出资违约表现有什么?

  摘要: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是股东不如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无独有偶,股东违法出资需要承担相应的出资违约责任,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股东出资违约呢?下文广州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下载 (6)


  1、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合资、假合作,或为了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或股份;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着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确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出资义务不履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因为认购公司股份或资本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成立前的认购是认购尚未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认购是认购已经存在的公司的尚未发行的股份(新股认购),因此,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既可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即便是认购尚未成立公司的股份,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如现物出资义务不履行便经常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因现物出资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其中以建筑物、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须办理登记手续,但上述财产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已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不成立,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7 www.ldq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80882895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咨询电话:138-0882-8958